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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

  證期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刪除處分固定資產利益應轉列資本公積之規定;刪除會計制度應報備查之規定;增訂持有興櫃股票之會計處理;增訂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之資訊項目;修正發行人免於期中編製合併報表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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