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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逾越三年期限仍未將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始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一六七之一條
關於員工庫藏股,公司應於收買後之三年內,將收買之股份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是以,公司逾越三年期限仍未將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始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濟部九十二年一月九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八一四五○號函)
提供者:許伯彥 日期:20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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