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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所發給之新股係指普通股
公司法第二四一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此處所發給之新股,應係指普通股而言。又特別股股東所應享之股利,不得以發行新特別股之方式發放。(經濟部九十二年一月六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三○五六四○號函)
提供者:許伯彥 日期:20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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