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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融機構得否以其不良債權抵繳合資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疑義
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均明訂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而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倘屬資產管理公司之事業所需之財產,自得以抵充資本。至不良債權之價值認定問題,為維持資本確實原則,應檢附公正客觀之鑑價報告書,並應由資本額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於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中載明其價值之合理性。(經濟部九十二年一月八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八六九四○號函)
提供者:許伯彥 日期:20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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