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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未得其他股東同意,擅自修改公司章程等,並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主管機關已核准變更登記應如何處理疑義

按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之「 經裁判確定後」,係指刑事判決,民事判決尚非上開條項規定之範疇,惟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七號判決理由略以「公司法第九條乃注意規定,並不排除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有瑕疵行政處分監督權之行使」,是以,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涉有偽造公司登記之書件,進而向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其違法情事經法院民事裁判確定後,主管機關仍得本於行政監督權撤銷其不實之公司登記。(經濟部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三一○六○號函)

 

提供者:許伯彥
日期:20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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