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工商

與分割淨資產直接相關之股東權益調整科目,應隨淨資產之分割而移轉

企業併購法第32條

按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分割,應將獨立營運營業之資產及負債(含資本公積)一併轉讓予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如公司因分割而有減少資本之必要時,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按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相關會計處理細節,應依分割公司與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於分割後是否屬於聯屬公司,作為其以帳面價值或公平價值為入帳基礎之判斷依據,並請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91)基秘字第一二八號函辦理。至於與分割淨資產直接相關之股東權益調整科目,是否隨前述淨資產之分割而移轉至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就商業會計觀點而言,該部分既屬分割淨資產所直接相關者,應隨淨資產之分割而移轉。

(92.2.11經商字第09202018810)

 

提供者:許伯彥
日期:2003/02/17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