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最新法令動態﹝92.01﹞
一、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之利害關係迴避釋疑
一、按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時,該代表人即有知悉公司營業秘密之機會,又因其與法人股東間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五百四十條規定,受任人(代表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法人股東),則法人股東亦有知悉公司營業秘密之機會。是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於董事會行使董事職權時,就其代表人之法人股東與公司締結買賣契約等相關議案,應以「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
二、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如董事為其代表人之法人股東與公司為買賣等法律行為,應依上述規定,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又本條立法意旨在於避免利害衝突而損害公司利益,故凡與該法律行為有關,而可能造成利害衝突、損及公司利益者,不限於締約,議約亦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為宜。
三、又第一百七十八條所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應包含所有可能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之情形。具體個案,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範疇,應由法院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裁判。
(91.12.13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八七九五○號函)
二、本條所稱之公司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所稱之「公司」,除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另有特別規定外,係指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二者。公司依本條規定買回股份之議案,僅須表明收買之數額及總金額,於法定限額內,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即可。至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所稱之「公司」,除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另有特別規定外,係指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暨發給員工認購權憑證等事宜。
(91.11.28經商字第○九一○二二七○一○○號函)
三、本條規定所發給之新股係指普通股
公司無虧損者,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此處所發給之新股,應係指普通股而言。又特別股股東所應享之股利,不得以發行新特別股之方式發放。
(92.1.6經商字第○九一○二三○五六四○號函)
四、公司逾越三年期限仍未將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始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關於員工庫藏股,公司應於收買後之三年內,將收買之股份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是以,公司逾越三年期限仍未將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始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92.1.9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八一四五○號函)
五、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交易溢價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依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五○二○○號函釋規定,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稱「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其範圍包括庫藏股票交易溢價,故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交易溢價,自屬上開函釋所稱「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92.1.9經商字第○九一○二三○六二五○號函)
六、監察人除法定審核業務外,尚不得委託他人
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及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監察人應盡其義務及責任,除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核業務外,尚不得委託他人。至監察人是否有權保管公司印鑑章一節,事涉私權,尚非公司法規範解釋之範疇。
(92.1.14經商字第○九二○二○○四三五○號函)
七、「虧損」之定義
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所稱之「虧損」,為完成決算程序經股東會承認後之累積虧損,與公司年度進行中所發生之本期淨損之合計。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之「虧損」,係指最近連續二個會計年度有虧損者而言。
(91.12.11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八○六二○號函)
八、公司與股東間無債權債務關係無本條之適用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司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如公司與股東間無債權債務關係,自無上述規定之適用。
(91.12.17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八五六五○號函)
九、停止過戶前未經登載於股東名簿之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為之。又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是以,於停止過戶前,未經登載於股東名簿之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91.12.19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八一二一○號函)
十、收買金額應以董事會為特別決議之日,公司財務報表上所載之金額為準
關於員工庫藏股,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公司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是否逾越上述額度,應以董事會為特別決議之日,公司財務報表上所載之金額為斷。
(91.12.23經商字第○九一○二二九八四八○號函)
十一、董事會之議事錄應保存出席董事簽名簿
按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董事會之議事錄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應保存出席董事簽名簿。董事會之議事錄如有未出席董事之簽名,不影響已出席董事簽名之效力。具體個案之議事錄是否有效,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91.12.31經商字第○九一○二三○二五七○號函)
十二、有限公司減資以彌補虧損者,應依章程規定之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辦理
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準此,有限公司股東得以全體股東同意對於特定股東或全股東體為出資之減少。復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是以,有限公司減資以彌補虧損者,應依章程規定辦理。
(91.10.18經商字第○九一○二二七○三○號函)
十三、有關增資基準日擬函請准予比照公開發行公司,由董事會授權常務董事會訂定
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如僅為決定發行新股之日期,而要求公司召集董事會,可能造成公司諸多不便,基於事實需要,發行新股之日期由董事會決議授權常務董事會或董事長訂定,尚無不可,惟發行新股之程序仍應依前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91.12.18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八五七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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