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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修章提高資本總額,並將新增總本總額全數保留供發行認股權憑證使用是否適法疑義

一、按本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三八二九○號函略以:「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非屬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規定之必要記載事項或相對記載事項。實務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在一授權資本範圍下,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以掌握時效,有利企業經營。是以,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如修正章程提高資本總額,並將新增資本總額全數保留供發行認股權憑證使用時,應屬可行。

二、至公司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所須檢附之登記文件、規費乙節,參照「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六條暨附表四、「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六條規定,應為申請書(如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時,應加附委託書)、其他機關核准函(無則免送)、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會議事錄暨簽到簿影本(公司章程已載明「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者,免附)、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登記費(按新增資本總額四千分之一計算)。(經濟部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三三三七○號函)

 

提供者:許伯彥
日期:200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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