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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銀對中東出口商要求條件趨嚴

受到美依戰火的影響,許多外商銀行,已拒絕對廠商出口至伊拉克或鄰近國家的案件擔任保兌銀行,即使有外商銀行願意擔任保兌行,一旦進口商不付款,因為保兌的條件之一,包括「出口相關單據沒有瑕疵」,因此保兌銀行也不一定願意代為賠償。而多數本國商銀對於出口機器設備等貨物至中東地區之出口商,則多要求必須符合多項要求,才願意擔任往來銀行,條件一般包括:

一、由押匯改託收;

二、由第三地外銀擔任保兌銀行;

三、辦理信用狀賣斷(Forfating);

四、取得中國輸出入銀行輸出保險,亦即除非進口商與進口國風險極低,否則與往來銀行交涉時,將面臨重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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