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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2.04

一、公司法修正前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資本公積之處理

一、查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0五0二00號令規定之「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係指公司法修正後公司合併時,其會計採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所產生之股本溢價,尚未包含公司法修正前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所累積之資本公積,先為敘明。

二、至公司法修正前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自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其所累積之資本公積,並非依據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採用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列帳產生,而係依行為時有效之公司法所產生。惟就商業會計觀點而言,其性質為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三、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增訂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修正意旨,乃在資本公積應以已實現者始得轉作資本,公司法修正前已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所累積者,既為已實現之資本公積,自得依本條規定於無虧損時以股東會特別決議轉作資本。

(經濟部92.3.28經商字第○九二○二○四四八八○號函

二、債務雖經債權人同意展延仍不得發行公司債

關於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款所稱「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之認定,考量公司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業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雖經債權人同意展延債務,惟其公司債或其他債務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仍屬繼續存在,仍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款之情事,且該公司此時如再發行公司債,其還本付息能力是否足夠及財務結構是否健全,確有疑慮,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公司不得再發行公司債

(經濟部92.3.18經商字第○九二○○○四二九○○號函

三、對於行使股東會職權事項是否加註「代行股東會職權」允屬企業自治事項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後段規定:「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準此,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原屬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均改由董事會決議。至所詢是否須另行召開「行使股東會職權事項」之董事會或於董事會召開時,對於行使股東會職權事項,在該事項下表明「代行股東會職權」即可一節,允屬企業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

(經濟部92.3.17經商字第○九二○二○五一三六○號函

四、章程不得明定副董事長二人

按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據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選任副董事長,其章程應明訂副董事長之設置,並依上揭規定選任一人為之。至章程明定置副董事長二人,則違反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經濟部92.3.11經商字第○九二○二○四八四八○號函

五、所稱「裁判確定前」係指裁判尚未確定時

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所稱「裁判確定前」,係指裁判尚未確定時。是以,倘補足股款日期與法院裁判確定日期同一日者,與上開規定,自有未合

(經濟部92.2.14經商字第○九二○二○二五四六○號函

六、減少資本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於股東會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據此,本法尚無規定減少資本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自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於股東會。惟其他法令另有特別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經濟部92.2.6經商字第○九二○二○二五六四○號函

七、公司減資僅得以現金退還股東

本部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商字第0九00二一七七七二0號函釋係指公司減資僅得以現金退還股東,尚不得以股票或其他財產為退還股款之形式。所詢以上市櫃公司股票退還股款,請參考上開函釋規定

(經濟部92.2.6經商字第○九二○二○二五六五○號函

八、合併事項之報告之股東會其應行報告之內容允屬公司自治事項

有關公司法第三百十八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存續公司於合併後召集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應行報告之內容,法無明定,允屬公司自治事項

(經濟部92.3.11經商字第○九二○二○四七六四○號函

九、調整商業司與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登記業務分工登記業務擴大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事宜

公告事項:

一、原由本部商業司受理之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至未達新台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台灣省轄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含抄錄、證明)移撥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又擴大委辦範圍:除外國公司之認許、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外,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至未達新台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直轄市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含抄錄、證明)。

二、實施日期: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以受理日為準)起。

三、於實施日期前,已由本部商業司受理之公司登記案件,由本部商業司處理結案。

(經濟部92.4.21經商字第○九二○二○八一九二一號公告及經商字第○九二○二○八一九二○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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