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最新法令動態﹝92.06﹞
一、有關公司(分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應以一處為限是否侷限於一門牌號碼疑義
按本部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商字第五○九四五號函、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商字第八五二○九六三二號函、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二六七四九號函規定,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自應以一處為限,惟因公司於同一地址使用不同樓層之情形頗為普遍或同一棟大樓相互毗鄰分屬不同地址,如公司認定皆為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而申請登記者,於法自屬可行。本案所詢問題,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經濟部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九四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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