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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2.12)

一、關於新舊董事長,誰應負責分送議事錄疑義

按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就任後,並經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是以,股東會及董事會之議事錄分送,係由新任董事長應作為之義務。至於原任董事長拒於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一節,應由公司向法院提起請求主席(原任董事長)應於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之給付之訴。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二三八六三○號函)

二、關於分割新設免附全體發起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疑義

按「企業併購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之規定,復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至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案公司擬依前開規定申請分割新設公司設立登記,得免附發起人身份證明文件。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二二六五八○號函)

三、關於清算中,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仍能當選為董監事疑義

按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要旨:「公司解散後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是以,法人股東於清算中仍得指派代表人行使股東權,並得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或依第二項規定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二三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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