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最新法令動態(93.07)
一、關於函詢企業併購登記實務疑義
一、查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係規定,公司進行簡易合併時得不經股東會決議而逕依各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並未排除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前,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之適用。
二、至所指各稅捐處對於法人合併後,土地增值稅記存事項認定標準不一乙節,允屬賦稅主管機關具體認定之權責。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七○五七○號)
二、外國公司讓由另一外國公司概括承受得逕行辦理變更登記
有關在臺認許之外國公司,擬將其獨立營運之部分營業,包括所屬臺灣分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讓由另一外國公司概括承受時,得逕行辦理變更認許及臺分司名稱變更登記,以利外國公司在臺持續營運。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七九八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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