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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3.11﹞

一、董事會決議日後之盈虧,不影響董事會決議之額度

查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商字第○九一○二二九八四八○號函釋規定,以董事會為特別決議之日,財務報表上所載之金額為斷一案。其財務報表當指董事會決議日之報表,至其是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及後續產生之虧損或盈餘,尚非所問。

(93.10.21經商字第09302173850號函)

二、股東會主席是否適格屬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問題

按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準此,股東會由董事會合法召集者,其主席自依上開規定辦理。惟本案公司以非董事職務或股東擔任股東會主席,按股東會主席之任務係使股東會得順利進行討論或決議事項,並指導作成股東會議紀錄,俾供日後查考,其主持股東會所為決議仍為有效,惟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93.10.19經商字第09302400210號函)

三、表決權與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計算

一、按公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無表決權」係指自始即無權參與表決者,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訂有明文;另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之表決權係指限制表決權,即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訂有明文。

二、至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係規定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權利,與表決權係屬二事。

93.10.8經商字第09300173390號函)

四、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之釋疑

股份有限公司為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此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其中所謂「出租全部營業」,係指公司將全部營業(包括營業用財產等),由承租人利用,以承租人之名義,並為其計算而經營,出租公司只收取租金;而「委託經營」係指公司將全部營業委由受託人利用,惟受託公司係以委託公司之名義,並為其計算而經營,其營業上之損益概歸委託公司,委託公司握有指揮權,得監視經營者,並對受託公司負有一定之報酬給付義務;至於「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係指數家公司之間所為損益全部共同之契約,關係公司均須服從統一之指揮,並求經濟之一體化(學者柯芳枝、王文宇教授所著「公司法論」之股份有限公司專章,請參照)。

(93.10.6經商字第09302331990號函)

五、董事任期未屆滿前之改選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改選董事,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先為敘明。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改選全體董事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再依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另檢附本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五二四一○號函,併供參考。

(93.9.21經商字第09302157270號函)

六、本條第一項係指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其意指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當然之清算人,而該「董事」係指「全體董事」而言(學者:柯芳枝、王文宇教授所著公司法論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章節請參照)。

(93.9.16經商字第09300161820號函)

七、股東會之通知對象以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數為準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第一項)。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第二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第三項)」。是以,公司召集股東會之通知對象,係以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數為準(本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經商字第O九三O二O三五七二O號函參照)。具體個案如有爭議,請逕循司法途徑處理。

(93.9.13經商字第09302145050號函)

八、修正「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八條條文

第八條 公司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本公司所在地之省(市)、縣(市)名為限。

公司因合併而變更名稱,其合併後之新公司名稱係由存續公司及消滅公司之特取名稱整併,如各該特取名稱為地區名者,得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後。

(93.11.24 經商字第0九三0二四0一三七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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