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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5.02﹞

報告單位:研發部
95/03/24

一、公司法修正

(詳內部網站)

(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五000一四八七一號令)

二、「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輔導及審核處理辦法」為「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修正

經濟部於95年2月10日修正「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輔導及審核處理辦法」為「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本次修正要點有:

一、公司擬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國外投資(修正條文第3條)。

二、核准或備查公司國外投資之要件(修正條文第6條)。

三、公司國外投資兼採事前核准及事後報備制(修正條文第7條)。

四、公司得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範圍及條件(修正條文第9條至第11條)。

依據「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規定,日後只有公司擬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時,其國外投資始須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並必須符合該辦法所規定之條件,方得享有促產條例第12條規定之租稅優惠措施。至於個人或公司之一般國外投資案件,依據經濟部投審會95年2月10日訂定的「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規定,只要投資後向投審會申報即可。

上述「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及「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二項新規定係自95年2月10日生效。

(經濟部投審會新聞稿)

三、一事不二罰原則

按一事不二罰原則,係禁止對「同一行為」施以多次同性質處罰之原則。是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如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如所違反之規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自得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以達行政目的 (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參照)。準此,尚不問其所違反之行政法為特別法或普通法。

(經濟部九五、一、一0經商字第0九五00五00七七0號函)

四、非公開發行公司尚無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委託書規則

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係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項規定訂定,係針對公開發行公司所為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尚無適用該規則之問題。

(經濟部九五、一、一0經商字第0九五0二00一九00號函)

五、信託事業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受百分之三之限制

按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是以,信託事業如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尚非所問)委託擔任受託人,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受百分之三之限制。

(經濟部九五、一、一三經商字第0九五0二00四八三0號函)

六、受配控制公司員工紅利,不包括現金員工紅利

按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所稱之「從屬公司」,係指本法第369條之2及第369條之3規定者。至所詢子公司員工得否請求分配股票紅利,應視其是否為前揭規定之從屬公司,及符合公司章程所定之「一定條件」而定。又本條第4項係規定章程得訂明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受配控制公司以股票分配之員工紅利,尚不包括現金分配之員工紅利,併為敘明。

(經濟部九五、一、一八經商字第0九五0二00五八六0號函)

七、公司斟酌得否列入提案

一、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3項規定:「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其立法意旨係鑒於我國文字三百字已足表達一項議案之內容,三百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符合上開規定之提案,其內容如有涉及人身攻擊或不雅之字句時(如解任董事之提案),公司可否在不違反其原意情形下,酌予修正提案內容之字句後列入議案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具體個案應由公司自行斟酌處理。

二、同類型議案如何進行討論一節,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斟酌處理。

(經濟部九五、二、九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二九三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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