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工商

最新法令動態﹝95.07﹞

報告單位:研發部
95/08/25

一、外國公司投資之公司股東名簿記載

依本部94年8月10日經商字第09402115300號函及72年9月7日商字第37168號函釋規定,外國公司就其臺灣分公司之盈餘,可作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投資之資金,惟其從事投資活動,應以該外國公司本公司名義為之,不得以其臺灣分公司名義為之。準此,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取得他公司股票,其股東名簿應以外國公司本公司名義記載。

(經濟部九五、六、三0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九四七四0號函)

二、廢止登記之公司清算人死亡由繼承人為之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參照)。復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參照)。綜上,廢止登記之公司,其唯一股東死亡,得由其繼承人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

(經濟部九五、六、三0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九五六五0號函)

三、監察人就查核期間無異議者尚無不可

按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法條所定之30日期間,旨在賦予監察人相當之期間以利完成查核工作,倘董事會未遵守此一期間而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交由監察人查核,而監察人無異議者,尚無不可。

(經濟部九五、六、二0經商字第0九五0二0八七二五0號函)

四、公司經宣告破產,其董事及董事會職權不存在

按公司一經法院宣告破產,其法人人格即歸消滅,前經本部65年7月22日商字第19799號函釋(如附件)在案。是以,如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在先,董事經法院宣告破產在後,因公司喪失法人人格在先,其董事及董事會已失所附麗,董事及董事會職權已不存在,自無解任之問題。又公司經宣告破產並選任破產管理人後,董事始經法院宣告破產之情形,亦同。

(經濟部九五、六、一六經商字第0九五00五七三0二0號函)

五、監察人行使職權

按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所詢公司可否以現任之監察人為次屆股東會之公開徵求人為由,限制監察人不得查核簿冊文件一節,按公司法尚無監察人擔任公開徵求人時,即不得查核簿冊文件之規定,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自從其規定。如有疑義,請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洽詢。

(經濟部九五、六、一三經商字第0九五0二0八一0七0號函)

六、股東於股東會之臨時動議提案權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雖於94年6月22日修正引進上開股東提案權,惟股東於股東會臨時動議提案之原有權利,並未因此喪失,此觀諸上開條文立法理由:「…若股東無提案權,則許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除非由董事會於開會通知列入,否則股東難有置喙之餘地,爰賦予股東提案權。」自明。又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併為敘明。

(經濟部九五、六、一二經商字第0九五0二0八二一二0號函)

七、過戶閉鎖期間不得延長或縮短

公司法第165條第2、3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上開過戶閉鎖期間之規定,係強制規定。是以,公司自不得於章程就該等期間予以延長或縮短。

(經濟部九五、六、二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七八四四0號函)

八、股東提案之構成要件事實相同者是否為一案

按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一項股東常會議案,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所詢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追究三位董事之法律責任之議案,究為一項議案或多項議案一節,如基於其議案之構成要件事實相同者,為一項議案。至對象多少,表決次數為何,尚不過問。如係對於參與董事會某一議案之討論及決議之多數董事提出時,亦同。

(經濟部九五、六、一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二四一四三一0號函)

九、股東提改選案者之處理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4、5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是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如提出全面改選董監事之討論議案及附條件董監事選舉案即:「如全面改選董監事議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即於當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全面改選事宜」者,因改選董監事討論議案,係屬股東會所得決議之議案,如無其他不符合股東提案規定之情形,公司應將該議案列於開會通知,由股東常會決議是否通過該議案。該議案如經股東常會通過,因條件已成就,公司應於當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全面改選事宜。惟於採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因不可能於當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改選事宜,故不適用之。

(經濟部九五、六、一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一四三二0號函)

十、公司如何處理股東逾期之提案

一、股東持股數是否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及股東提案是否逾越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所定之受理提案期間,雖須送董事會審查,惟董事會可附帶決議:「本次董事會審查股東提案後,如有股東逾越公司公告之受理提案期間提出者,即不列入股東會之議案,毋庸再送董事會審查。」

二、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5、6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至公司有無違反上述規定,允屬具體個案事實審酌範疇。

(經濟部九五、六、一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一四三三0號函)

十一、經理人之經營業務權限

一、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準此,有關經理人之任免,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又同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惟經理人與公司間係屬委任關係,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亦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而非不生效力(公司法第12條參照)。

二、復按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29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職是,公司經理人除經依第29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外,負有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之競業禁止義務。

(經濟部九五、五、一六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七一一三0號函)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