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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5.11﹞

報告單位:研發部
95/12/21

一、修正「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詳內部網站)

(95.11.29經商字第09502431170號函)

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將「電子計算機」,修正為「電子方式」,爰修正本辦法名稱及相關條文。

二、電子方式處理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之控制程序有關密碼設定,應適當區分其權限,爰予明確規範。

三、商業應定期對其會計處理系統進行稽核。

二、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詳內部網站)

(95.11.30經商字第09502431220號函)

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流動資產」之定義及增訂「約當現金」之定義。

二、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四條之修正,爰作下列修正:

l業主權益項目刪除「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科目,增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科目。

l「短期投資」科目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改採公平價值評價,並依評價目的區分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等。

l 增訂「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科目。

l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長期投資」科目,並依評價目的區分為「以成本衡量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及「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券投資」等科目。

l增訂「其他金融負債」等科目。

三、配合商業會計法第五十條之修正,增訂「商譽」每年應進行減損測試,且已認列之商譽減損損失不得迴轉,並增訂「發展支出」符合特定條件者,得予資本化。

四、配合本法第六十四條之修正,增訂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應列為「長期負債」,及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利,應列為「營業外收益」。

五、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修正,「業主權益」項目增訂「未實現重估增值」科目。

六、修正損益表之項目分類。

七、修正「停業部門損益」之定義、表達與揭露。

八、刪除八十九年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已累積為資本公積者之處理程序。

九、刪除「提前償付之重大償債損益」應列為「非常損益」之規定。

三、有限公司僅董事一人死亡,未依法補選,對之起訴應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不可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一、現行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採董事制,其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公司,均由董事為之,與六十九年五月八日修正前之公司法採雙軌制,得以董事或股東為之者不同,從而本題列公司全體股東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對之起訴,即有未合。

二、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法人之代表人在民事訴訟法上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則法人在民事訴訟上自係無訴訟能力人。依本題題旨,公司僅董事一人,其死亡後公司股東不依法補選董事,致公司陷於無代表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以便對之訴訟,並無不合。

(95.11.22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三期)

四、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

公司經撤銷登記即失其存在之法律上根據但於清算之必要範圍內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公司設立登記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該公司即失其存在之法律上根據,惟為處理債權債務及公司之財產,以了結其與第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其法人人格似應類推適用上開有關公司解散及清算之規定,於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

(95.11.21司法院(78)秘台廳(一)字第0一七六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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