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最新法令動態﹝96.04﹞
一、商業會計法修正後,應將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予以重分類,不得將94年度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所詢經本部於95年11月15日邀集有關機關學者,研商員工分紅及資產重估相關會計處理,其議題三會議結論為:「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公司即應將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予以重分類,不得將94年度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案內95年6月20股東會仍以『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彌補94年累積虧損,自非適法」。
(經濟部九五年十二月四日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三二二九0號)
(96.1.4經商字第095021816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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