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最新法令動態﹝96.08﹞
一、經董事會列入議案之排列順序等事項,尚無規定
一、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5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準此,公司應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印於開會通知。至如何將議案內容列印於開會通知,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二、所詢經列為議案並安排在股東會討論事項中,其順序之排列先後;及在股東會議程中,須否向股東會報告提案股東之姓名、持股比例、公司董事會審查處理股東提案之過程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具體個案,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九六、八、七經商字第0九六0二0九七五七0號函)
二、股東提案解任董監事
一、按解任董監事者,係就在任期中之董監事,予以解除其職務之謂。準此,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案解任董監事時,應以提案時在任期中之董監事為對象始可。如有爭執,係涉私權,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二、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所詢股東會解任董監事表決時,具有董監事身分之股東應否迴避一節,依前揭規定意旨,應就具體個案視其對於該表決事項有無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經濟部九六、八、七經商字第0九六0二0九七五六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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