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96101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工策字第09600856461號
訂定「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辦理製造業具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以下簡稱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案件資格限制:
(一)
特定製程:符合勞委會公告具特定製程之行業者。
(二)
特殊時程:符合勞委會公告指定之行業及於特殊時段生產運作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特殊時程生產運作指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至少達一小時以上。
三、申請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親自至本局交付者,以本局收件日為準。
四、本局應審查之文件如下:
(一)
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二)
製造業業者申請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M三四三A表)。
(三)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四)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
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四○一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影本。
(六)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七)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八)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九)
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五、生產線勞工人數之估計,以指定之特定製程或於特殊時程運作之機器設備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特定製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班制核算人數;特殊時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審核申請案件應依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流程圖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為審核基準(以下簡稱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就該投資案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
前項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由本局各組審查會議自行訂定。
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得會同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赴廠查訪,惟應製作查訪紀錄,隨卷歸檔。
六、本局各業務組就其主管之行業廠商所提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應先行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要件。如不符合申請要件而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發文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否准其申請。
七、完成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應備妥相關文件提報審查會議審查之。
前項審查會應會同職訓局人員共同審查。
八、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案件資料及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函送職訓局,並函復申請廠商;發文時副本抄送本局產業政策組。
九、審查會議審查後,未通過案件之處分,除應送達申請廠商外,並應副知職訓局。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送交複審會議審查決定之:
(一) 審查會議對於申請案件適用本要點產生疑義。
(二)
本局各業務組與產業政策組對於申請案是否符合規定之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者。
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由本局各業務組依一般受理案件程序繼續辦理完成。
十一、複審會議由職訓局副局長與本局副局長,共同擔任會議主席。
十二、第五點至前點之處理作業,於未發文前,應以機密文件處理,發文後解密。
十三、製造業業者引進外勞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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