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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6.10﹞

一、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應如何處理

1.按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發證辦法係規範行政機關受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程序規定,至營業登記之相關事宜,應回歸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依本辦法第2條及第12條之規定,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後,需準用本辦法辦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登記」。復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依第28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及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2.綜上,本案公司既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該公司自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發證辦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變更,倘無申請者,應通知稅捐主管機關依稅法相關規定處理。

(經濟部96.08.06經商第09602099620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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