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最新法令動態﹝96.11﹞
一、外國公司備案,不得使用專門職業人員名稱
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386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其有關公司名稱,不得使用專門職業人員名稱。
(96.11.05經商字第09602427390函)
二、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
(條文略)
(增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其投資大陸地區發行之有價證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規定。)
(96.11.12經審字第09604605440號)
三、訂定「經濟部核准生技新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經濟部核准生技新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要點」。
(條文略)
(96.11.20經工字第09602142930號)
< Back
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