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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之分割尚無企業併購法之適用 按企業併購法第32條第10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是以,有限公司之分割尚無企業併購法之適用。 (97.04.07 經商字第09702034490號函) 二、公司最低資本額修正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97.04.24經商字第09702407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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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之分割尚無企業併購法之適用 按企業併購法第32條第10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是以,有限公司之分割尚無企業併購法之適用。 (97.04.07 經商字第09702034490號函) 二、公司最低資本額修正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97.04.24經商字第09702407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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