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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東均有提案權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此項股東提案權,係股東之固有權,不分普通股或特別股均有上開權利。 (經濟部九七、五、九經商字第0九七0二四一0四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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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東均有提案權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此項股東提案權,係股東之固有權,不分普通股或特別股均有上開權利。 (經濟部九七、五、九經商字第0九七0二四一0四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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