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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7.07﹞

一、行政院通過「大陸投資金額上限鬆綁及審查便捷化方案」

(一)未來廠商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上限將依下列原則辦理:

1、個人:

由現行新臺幣8,000萬元,放寬為每年500萬美元。

2、中小企業:

新臺幣8,000萬元外或採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較高者)。

3、非中小企業:

由現行淨值或合併淨值之40%-30%-20%,一律放寬為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但下列企業不受限制:

(1)取得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證明文件。

(2)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

(二)未來大陸投資便捷化的審查方式:

大陸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申請案,可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申報;個案累計金額逾5,000萬美元,始進行專案審查,其餘均以簡易審查方式辦理。另將對國內經濟影響重大及產業發展所需之關鍵技術,建立關鍵技術審查機制,以確保關鍵技術不外移,維持臺灣產業競爭力。

(97.07.17投審會新聞稿)

二、由一人法人股東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訂立章程疑義

按依公司法第129條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訂立章程…。」準此,一人法人股東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係由該法人所訂立,故於該公司章程末加蓋該法人印章即可。又公司章程訂立後始有董事人數,依據該章程所訂董事人數,方可由該法人指派代表人為董事組成董事會選舉董事長,該董事會無須再決議訂立章程。

(97.6.12經商字第09702062940號函)

三、公司增加資本總額尚無假決議之適用

按本部71年1月5日商00158號函釋:「查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討論一般事項,倘屬公司法規定之特別決議事項,如決議變更章程,同法第277條已有特別規定,自不得準用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作成假決議。」準此,公司增加資本總額,涉及公司章程之變更,仍應依上開函釋不得準用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作成假決議。

(97.6.19經商字第09702071430號函)

四、有限公司股東遷址疑義

股東住所變更係屬於事實行為,毋庸經他股東同意,故有限公司之股東遷址,則於公司章程上,將遷址股東之住所更正為新住所,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須檢附股東同意書。

(97.7.7經商字第09702069440號函)

五、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解任及選舉董事長等疑義

按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本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釋參照)。至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

(97.7.15經商字第09702069440號函)

六、公司認定無員工者其員工紅利仍屬保留盈餘性質

按公司法第235條所規定之「員工」,尚不問是否為全職,又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另「股份有限公司」之盈餘分派,允屬股東會之職權,股東會如未依章程之規定為盈餘分派之決議,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準此,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時,自應依章程所訂分派。至如公司認定無員工者,其員工紅利仍屬保留盈餘性質。

(96.1.4經商字第095021783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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