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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711﹞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41條刪除後,本部78921日經(78)商字第209337號函、86年8月23日經商字第86215649號函、93年2月20日經商字第09302016680號函、94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402028660號函及94年8月1日經商字第09402415660號函,自97年7月15日起,不再援用

按行政院97年7月15日院臺財字第0970020981號令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部分條文,刪除第41條「營利事業之虧損,如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此後年度發生之盈餘,除依照公司法、所得稅法之規定分配外,其餘應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項下,在原撥補數額未轉回前,不得分派股息及其他用途」規定,有關營利事業已以重估增值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者,此後年度發生之盈餘,在原撥補數額未轉回前,不得分派股息及其他用途之相關規定,不再援用。

﹝經濟部97.11.07經商字第09702145120號函﹞

二、大陸經貿專業人士來臺規定放寬

修正「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經貿活動申請案件審核處理原則」及「每年邀請人數超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上限之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97.11.26經審字第09704606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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