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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並自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生效 (條文略) (經濟部98.03.05金管銀(二)字第09820001300號) 二、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經濟部98.03.11工策字第09800165861號) 三、訂定「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條文略) (經濟部98.03.19經商字第09802404750號) 四、公司間進行股份轉換同時發普通股及特別股 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5款規定:「股份轉換:指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公司股東承購他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之股款之行為」。又同法第30條關於股份轉換契約應載明事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公司股東轉讓予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股份總數、種類、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是以,公司間進行股份轉換,同時以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作為股份轉換對價,尚無不可,惟須依股東持股比例發放。 (經濟部98.02.25經商字第09802018290號函) 五、公開發行公司併購契約得訂定變更條件 依企業併購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又參照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略以「公開發行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是以,除公開發行公司依上開規定得訂定變更條件為例外規定外,其餘非公開發行公司之併購,仍請依本部95年8月22日經商字第09500601300號函略以:「允屬法定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調整變更,得由其後臨時股東會決議變更之,尚不得由董事會變更股東會之決議」規定辦理。 (經濟部98.02.20 經商字第09802017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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