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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三條條文 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總統府98.04.22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 二、修正公司法修正第一百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 (刪除最低資本額規定,條文略) ﹝總統府98.04.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6771號﹞ 三、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基礎疑義 一、按本部96年1月24日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函規定,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 二、前開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若公司將應分配之員工紅利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發行新股者,該發行股數之計算,就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言,係以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之淨值作為計算基礎。 (經濟部98.03.17經商字第098020281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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