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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經濟部98.6.18經商字第09802414070號函) 二、訂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經濟部98.06.30經工字第09804602890號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0263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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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經濟部98.6.18經商字第09802414070號函) 二、訂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經濟部98.06.30經工字第09804602890號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0263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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