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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98年7月14日經商字第09802416760號令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6條第1項所稱「設立查核簽證日止之直接費用」之範圍,包括與公司設立直接有關之政府規費、會計師簽證費、律師或會計師公費及所在地租金等費用。 一、為配合公司法100條及156條修正及本部98年6月18日經商字第09802414070號令廢止本部97年4月24日經商字第09702407950號令規定公司最低資本額制度,本部於98年7月14日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增訂會計師出具設立資本之查核報告書時,應另載明其資本是否足敷設立查核簽證日止之直接費用,先予敘明。 二、至前揭條文所稱「設立查核簽證日止之直接費用」之範圍,包括與公司設立直接有關之政府規費(如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費、公司登記費、許可登記費等)、會計師簽證費、律師或會計師公費及所在地租金等費用,併為敘明。 (經濟部98.07.16經商字第09802417680號)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定自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施行。 (條文略) ﹝經濟部98.08.11院臺陸字第0980091474號﹞ 三、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 (條文略) (經濟部98.08.12台財產接字第0983000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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