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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後有自始撤銷情事之處理
有關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撤銷、廢止登記之公司,嗣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公司有公司法第9條規定自始撤銷之情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先撤銷解散、撤銷、廢止登記之處分恢復為經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狀態後,再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其設立及後續相關之變更登記。
一、公司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後,又經法院依公司法第9條判決確定撤銷其設 立登記,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先撤銷解散、撤銷、廢止登記之處分恢復為經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狀態後,再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其設立及後續相關之變更登記。
二、自始撤銷公司設立登記之公司,無庸依公司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清算。
三、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又依公司法規定已清算完成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毋庸再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
(經濟部98.08.24經商字第09802420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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