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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漏未通知部分股東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以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處以罰鍰 按公司法第172條第6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1項、第2項或第3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準此,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通知股東召集股東會,惟漏未通知部分股東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以違反上開通知期限之規定,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處以罰鍰,惟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本於事實依法認定之。 (經濟部99、05、05經商字第099005710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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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漏未通知部分股東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以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處以罰鍰 按公司法第172條第6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1項、第2項或第3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準此,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通知股東召集股東會,惟漏未通知部分股東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以違反上開通知期限之規定,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處以罰鍰,惟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本於事實依法認定之。 (經濟部99、05、05經商字第099005710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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