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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910)

一、外國公司申請文件驗證處所

主  旨:自即日起,外國公司於申請認許投資設立分公司及變更;或申請設立辦事處及變更時,其應經驗證之文件,可視申請人之便利,選擇由其公司所在地當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或其國家駐臺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我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之驗證。自本公告實施日期起,本部981023日經商字第09802425900號公告不再援用。

(經濟部99.10.06經商字第09902424200號函)

二、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按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監察人依上開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即屬該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股東會召集之相關事項,包括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辦理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寄發、第177條規定印發委託書及收受委託書、第177條之3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第183條規定分發股東會議事錄予各股東等,召集權人均可自行為之,並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公司如不配合提供股東名簿,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有爭議,應請其循司法途徑處理。

(經濟部99.10.8經商字第09900678120號函)

三、訂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條文略)

(經濟部99.10.15經工字第09904606920號函)

四、修正「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管理及監督作業規範」部分條文

修正「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管理及監督作業規範」第二點、第八點及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經濟部99.10.20經商字第09902424860號函)

五、「董事會議事錄」及「股東會議事錄」之範圍

主  旨:有關本部99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09900673260號令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1條第2項所稱「董事會議事錄」及「股東會議事錄」之範圍,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按本部99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09900673260號令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1條規定,申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每份應繳納新臺幣10元規費,先予敘明。

二、又前開條文所稱一份「董事會議事錄」係包括其簽到簿;所稱「股東會議事錄」,其適用範圍包含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發起人會議事錄」及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經濟部99.10.26經商字第099024266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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