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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止促產條例相關子法 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產業技術輔導辦法」及「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行政院100.03.11院臺經字第1000008165號) 二、修正「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六條條文 (條文略) (經濟部100.03.23經工字第10004601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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