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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100110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11 月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246181 號

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 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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