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第五點修正規定-1010410
五、臺灣地區經貿事務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設立五年以上之全國性經貿團體。
(二)
設立宗旨或任務係促進工業、商業、投資、貿易發展或其他相關事項。
(三)
有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提供服務之必要。
(四)
對促進兩岸經貿交流有重大助益。
臺灣地區經貿事務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文件,由投審會以專案方式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決定:
(一) 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設立文件影本。
(二) 章程影本。
(三) 近三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四) 設立辦事處工作計畫書。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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