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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105)

一、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會釋疑

按本部101年2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404740號函釋略以:「若股東已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未撤銷意思表示者,股東會當日該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且可於股東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臨時動議仍應受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範),該股東就現場提出之臨時動議,得行使表決權」。上開所稱得提出臨時動議及得對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乃因臨時動議係開會時臨時提出,係該股東原已行使過表決權以外之議案,該股東事先並未行使過表決權,自可在現場行使表決權。又該股東既已於股東會開會前,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未撤銷意思表示,則就原議案自不得提修正案亦不可再行使表決權,本部101年2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404740號函應予補充。

(經濟部101.5.3 經商字第10102414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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