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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107)

一、一人公司之董監事無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適用

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準此,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另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ㄧ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及監察人均係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與同法第27條第2項規範之情形,尚有不同。是以,政府或法人股東ㄧ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係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尚無同法第27條第2項之適用。

(經濟部101.07.16經商字第10102089760號函)

二、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第十一點

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101.07.24經審字第10104605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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