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Taiwan


A Global Network of Independent Accounting Firms

 
PKF International


English
 
首頁 關於大中 服務項目 事務所位置 資源分享 訓練課程 財務行事曆 主管機關 聯絡我們 專業資訊

會計審計

工商

稅務

證券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六條條文勘誤表-1011016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經授工字第10120422270號

主  旨:檢送「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6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 查照更正。

說  明:「營運總部認定辦法」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經工字第10104606480號令發布在案。

部  長 施顏祥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六條條文勘誤表

更 正 後 文 字 原 列 文 字

第六條 公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一份,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但公開發行公司無須檢具第四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營運總部認定函有效期限為三年,屆期失其效力。

前項有效期間內,經發現公司營運總部之營運規模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營運總部認定函。

申請公司所營事業非屬本部主管之產業,由本部函請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提供初審意見,再由本部認定;必要時,本部得召開會議審查。

第六條 公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一份,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前項營運總部認定函有效期限為三年,屆期失其效力。

前項有效期間內,經發現公司營運總部之營運規模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營運總部認定函。

申請公司所營事業非屬本部主管之產業,由本部函請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提供初審意見,再由本部認定;必要時,本部得召開會議審查。

< Back

工商

大中通訊

出版

 

 

PKF International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