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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1020130

中 華 民 國 102 年1 月3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017781 號

第一百五十四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

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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