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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2.11﹞

一、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部分規定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條文略)

(經濟部102.11.14經審字第10204606270號)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除第八條第二項外,本部定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施行。

(經濟部102.11.14經審字第10204606280號)

三、會計師受託查核疑義

依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第219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上開條文既稱「會計師」,自指受託會計師本人。準此,會計師受監察人委託至受查核公司進行上開條文所指事務之審核時,應親自為之。至於所詢會計師事務所助理人員可否在受查核公司在會計師指導下進行查核一節,允屬受查核公司是否同意之問題。

(經濟部102.10.31經商字第10202121040號函)

四、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出資額不得轉讓

一、按公司法第119條第1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同法第117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反之,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公司法第115條準用第43條規定)。綜上,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出資額應不得轉讓,自不得變更為有限責任股東。

二、復按公司法第126條第3項規定,兩合公司得變更組織為無限公司。準此,兩合公司自不得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

(經濟部102.11.08經商字第10202127730號函)

五、查閱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及支出明細等文件核屬監察人職權範圍所及

一、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之執行與公司會計之審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範圍,仍請參照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辦理。至於監察人查閱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及支出明細等文件,核屬監察人職權範圍所及,監察人自得依權責辦理,並得影印或攝影為證(本部92年7月9日經商字第09202140200號函參照)。

二、又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23條、第224條參照),併為敘明。

(102.11.29經商字第10200127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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