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4.07﹞
一、定義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定義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如下: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適用。但得自願自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
(經濟部104.07.24經商字第10402419000號)
二、股東會普通決議為因應某些重要事項,將出席權數或表決權數門檻提高,於法尚無不許
按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若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某些重要事項而將股東會普通決議之出席權數或表決權數門檻提高,於法尚無不許,本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號函參照。
(經濟部104.07.29 經商字第10402418440號)
三、不宜以章程提高假決議之出席股數及表決權數
假決議係因應股東會出席股權及表決權數不足之權宜措施,又假決議之立法原意,係鑒於股東會開會不易,而又屬普通決議,自得依此法解決,為免實務執行運作困難,仍宜維持現行假決議規定,不宜以章程提高假決議之出席股數及表決權數。
(經濟部104.07.29 經商字第10402418440號)
四、政府或法人1人所組成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會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仍應依照董事會之規定行之,不得僅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係針對政府或法人1人所組織之公司因股東人數不足以形成會議,因此由董事會代替行使股東會職權。又其決議方法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部91年5月17日經商字第09102091680號參照)。亦即,其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應依照董事會之規定行之。
(經濟部104.07.29經商字第104024184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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