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5.01﹞
一、新修正之企業併購法所增訂之新型態相關疑義
新修正之企併法,業已於股份轉換或分割增訂公司支付對價之選擇方式,即公司擬不發行任何股份,僅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股份轉換或分割之對價,尚無不可。惟於新設分割或股份轉換時,若新設公司全部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分割或股份轉換之對價,而不發行任何股份予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轉換公司股東),則新設公司之股東究為何人,容有疑義。故無法僅以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
(經濟部105、01、04經商字第10402439110號)
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所稱商業登記之範圍
基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協助、輔導及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為因應新型態中小企業商業組織之設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依法辦理之「商業登記」,係指公司登記以外所有依據法律規定辦理商業組織登記者,包含依商業登記法辦理之商業登記及依有限合夥法辦理之有限合夥登記。
(經濟部105、01、30經企字第10504600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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