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5.04﹞
一、公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優惠適用期間
主 旨: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優惠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
依 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第2項、第3項及第3條。
公告事項: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資料,中華民國104年9月至105年2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已高於3.78%,經濟景氣指數已成就達一定情形之要件,爰賡續啟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適用。
二、申請資格及程序: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辦理。
三、優惠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
(經濟部105.04.19經企字第10504601710號)
二、但書規定之累積虧損應計入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
公司法第235條之1但書所稱累積虧損,指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累積虧損,尚不包括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例如以104年之獲利狀況彌補累積虧損時,係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103年之累積虧損為原則,並計入104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至於104年度未計入者,至遲於105年度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本部105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402436390號函釋內容,爰予補充。
(經濟部105.04.15 經商字第10502409260號函)
三、國立大學可以擔任公司發起人
一、按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依上開規定,自然人或法人均得充任公司發起人,就公司登記實務,國立大學雖未具法人資格,但具有機關之地位,可登記為公司股東及董監事,先予敘明。
二、次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1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準此,現行法令並未排除國立大學可擔任公司發起人。
三、國立大學如擔任公司發起人,應注意「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併予敘明。
(經濟部105.04.19
經商字第10502408860號函)
四、企業併購法第33條疑義說明
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目前已全面採無實體發行,或將實體股票存放予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會主動配合於股份轉基準日辦理舊票及轉換後股票入帳事宜。是以,上市(櫃)、興櫃或將實體股票存放予集保公司之公司確無股票流通之可能,並未因此影響股東權益,得以公告方式即可。惟若未屬上揭情形者,仍應依本法第33條規定辦理。
(經濟部105.03.22經商字第10502016260號)
五、企業併購法第12條相關疑義說明
一、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之「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係指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得受委託處理股務事務之機構。
二、按同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同項所列之行為時,失其效力。」是以,除公司取銷第1項所列之併購行為外,異議股東一經交存股票予受委託處理股務事務之機構後,即不可取銷其交存行為。
三、末按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之規定。」公司踐行簡易併購,公司支付異議股東價款之期限,準用公司法第316條之2之規定。
(經濟部105.03.21經商字第10502016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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