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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7.01﹞

一、公司贈與行為之適法性

一、查79年11月10日修正前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違反者處以刑事罰;據此,本部72年6月27日商字第24836號函認公司將資產贈與股東或他人,有違背公司法之精神。惟查公司法第15條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刪除有關刑責規定,又因違反資金貸與規定,性質涉及私權,爰明定公司負責人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亦應由負責人與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此,本部前開函與現行公司法第15條之立法意旨,似有未合。

二、又近年來推動公司社會責任已蔚為國際潮流及趨勢,公司在追求獲利之外亦能兼顧社會價值,符合公司法之精神,是以,公司對他人之贈與行為,尚非法所不許。

三、復按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所稱「讓與」包括無償行為之贈與。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如贈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倘非屬上開第185條第1項第2款之讓與者,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參照)。至於公司贈與財產如有害於債權人之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規定行使撤銷權。

四、本部72年6月27日經(72)商字第24836號函、76年7月10日經(76)商字第33686號函、80年4月24日經(80)商字第208931號函及92年10月20日商字第09200600580號函與前揭說明不符,不再援用。

(經濟部一0六、一一、三0經商字第一0六0二四二六八四0號)

二、股東同意書加蓋公司印鑑部分公告及解釋函停止適用

經濟部90年12月7日商字第09002267290號公告、經濟部91年5月1日經商字第09102508320號公告及經濟部94年8月2日商字第09402095980號函,就股東同意書加蓋公司印鑑部分,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經濟部107.01.30經商字第1070240222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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