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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7.05﹞

一、「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廢止

廢止「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經濟部107.05.24經企字第 10704602680 號)

二、公司發行新股如無員工無須保留由公司員工承購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原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其立法目的在融合勞資為一體,以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俾利企業之經營。是以,倘公司無員工,尚無該項保留員工承購規定之適用。

(經濟部107.4.3 經商字第10702016350號函)

三、91年6月21日經商字第09102111500號函部分不再援用

查本部91年6月21日經商字第09102111500號函說明:「公司法修正(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後,處分資產之損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至於處分之資產前已辦理資產重估者,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資本公積者應轉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部分,因有關處分前已辦理資產重估增值之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第18條對於認列資產重估增值及處分之會計處理已有明文規範,以及商業會計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27條及第58條,刪除非常損益項目,爰前開說明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7.05.14經商字第10702407291號)

四、公司法第15條所稱之行號

按本部98年8月27日經商字第09802114930號函規定公司法第15條所指之行號,係指依商業登記法辦妥商業登記之商業而言。由於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辦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亦為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當為公司法第15條第1項所指之行號,上開函釋爰以補充。至於資金貸與之行號是否有畜牧場登記,尚非本法所問。

(經濟部107.05.14經商字第 10700035480 號)

五、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之提列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之成數係法定成數,提列比例如有逾越或不足者,於法即有未合。又本項但書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意旨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可不再提列;如仍繼續提列,本法並無禁止規定。

二、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應符合本法及章程規定,如公司章程對於已達實收資本額時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有特別規定者,仍應依章程規定辦理(本部91年11月4日商字第09102247860號函參照)。

(經濟部107.05.22經商字第 10700038580 號)

六、信託業者因信託關係取得自己公司股份,倘未取得指揮決定權或無實質控制權,不適用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1款規定

按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查前開第1款規定94年6月22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係指公司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等公司法令持有自己股份,應予限制表決權之規範。是以,信託業者因信託關係被動受託取得自己公司股份,倘未取得指揮決定權或無實質控制權,該等股份得不適用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1款規定。

(經濟部107.05.23經商字第 10702410630 號)

七、信託業者是否因信託關係取得控制公司地位應依真實之股權控制力是否存在實質認定

查控制公司將持有之從屬公司股權信託予信託業者管理,因實務上信託業者多未具實質管理力,原則不影響既存之控制從屬關係。是以,倘為他益信託,因信託人仍可藉指定諮詢委員會等方式保有控制力,故是否為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應非認定有無控制力之唯一標準;又倘信託人放棄運用決定權,實際仍可透過其他方式擁有控制力,爰旨案信託業者是否因信託關係取得控制公司地位,應依真實之股權控制力是否存在實質認定。

(經濟部107.05.23經商字第 107024106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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