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9.01﹞
一、「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件略)
(經濟部109.01.07經工字第10804606050號)
二、代行董事長職權之臨時管理人得於公司印製之股票簽名或蓋章
一、按法院選任之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於合法在任期間,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又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業將公司印製股票應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之規定修正為僅須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爰公司印製股票時,由代行董事長職權之臨時管理人在股票上簽名或蓋章,尚無不可。
二、本部94年8月8日經商字第09402113580號函應停止適用。
(經濟部109.01.07經商字第10902400390號)
三、90年12月26日經(90)
商字第09002270310號函補充解釋
為避免特定股東受不平等對待,有限公司減資,倘按股東出資額比例減資,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倘未依比例減資,限縮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得為之。
(經濟部109.01.08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
四、有關公司法第237條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疑義說明
主旨:有關公司法第237條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國內會計準則變革,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公司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但公司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至公司過去年度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毋須追溯調整。
二、本部83年5月2日商205661號函、90年11月7日商字第09002238390號函、101年6月28日經商字第10102268370號函、102年10月14日經商字第10202433490號函及105年12月7日經商字第1050213788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9.01.09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
五、董事會可否預先授權董事長訂定基準日疑義說明
主旨:有關董事會可否於召開股東會決議減資前,即預先授權董事長訂定基準日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董事會不得於股東會通過減資決議前,即事先空白授權予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
二、倘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減資前,以附條件(股東會決議通過減資為條件成就)
方式,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尚無不可。惟董事會應在該次股東會前之合理期間內授權,而董事長亦應在股東會後之合理期間內,依據授權訂定減資基準日,以免發生爭議。
(經濟部109.01.21經商字第10902401050號)
六、公司法第173條之1等疑義說明
一、按公司法第173條之1:「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第1項)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第2項)
。」是以,股東倘依股東臨時會停過日之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不符合第173條之1第1項所定條件,即無依該條規定取得股東臨時會召集權。又個案股東之股份轉讓,如公司拒不辦理過戶,事涉私權爭執,應循司法途徑解決。至於由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效力,參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11號判例,當然無效,惟具體個案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二、至於股東依公司法規定取得股東臨時會召集權者,即屬該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於不違反許可事項範圍內,原則上得辦理股東會召集之相關事項,如第177條規定印發委託書及收受委託書(本部98年10月27日經商字第09800684960號函參照)
。至所詢委託書送達對象一節,請參照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經濟部109.01.30經商字第10800112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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