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9.03﹞
一、有關公司法第237條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疑義
公司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已提列過法定盈餘公積,嗣後迴轉分派盈餘時,自毋須重複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惟若尚未提列過法定盈餘公積,自須於迴轉分派盈餘時,補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經濟部109年3月3日經商字第10902005780號函)
二、「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發布
訂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附「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附件略)
(經濟部109.03.12經企字第 10904601200 號)
三、「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發布
訂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附「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附件略)
(經濟部109.03.12經企字第 10904601200 號)
四、「發布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訂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附件略)
(經濟部109.03.16經企字第10904601240號)
五、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之相關疑義說明
一、按公司盈餘分派現金股利,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經董事會決議者,應將分派現金股利金額報告股東會。惟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如有其他應經股東會承認之項目,仍須於股東會承認後,方有第231條規定之適用。至於現金股利金額既經董事會依法決議,股東會不得再為決議(本部108年3月12日經商字第10800540160號函參照)。
二、又如有盈餘不為分派之議案,即現金股利分派金額為零,仍為第240條第5項規定之授權範圍。至虧損撥補之議案,核與現金股利之分派無涉,尚非第240條第5項規定之授權範圍。
(經濟部109.03.18經商字第10902407350號)
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傳統產業創新研發」主題式研發計畫補助
主旨: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傳統產業創新研發」主題式研發計畫補助對象、資格條件、補助比率及補助經費科目。
依據: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及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5 條、第 8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
受影響產業中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之產業公協會(下稱受影響公協會):
1、須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須提出所屬產業受疫情影響及協助需求調查報告。
(二)
受影響產業中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之受影響企業(下稱受影響企業):
1、屬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且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不含本國設立及 外國營利企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並應符合以下規範:
(1)
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 明文件)。
(2)
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 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驗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資料
經濟服務、系統整合服務或資訊安全服務等類別。
2、申請企業自中華民國 109 年1 月起任連續 2 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 108 年12 月以 前6個月或前 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 15%。
3、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企業為公司者,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4、本次申請計畫內容曾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不得申請。
二、補助比率:
(一)
受影響公協會:免自籌款。
(二)
受影響企業: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 50%。
三、補助經費科目:
(一)
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
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
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
差旅費。
(七)
委託勞務費。
(八)
推廣宣傳費。
(經濟部109.03.19工知字第
10900290382 號)
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主題式研發計畫補助
主旨: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主題式研發計畫補助資 格條件、補助比率及補助經費科目。
依據: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及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5條、第 9條及第
10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補助資格條件:由 1家申請業者結合 1家提供技術來源之技術服務單位申請。
(一)
申請業者:受影響產業中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之受影響企業(下稱受影響企業)。
1、屬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且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不含本國設立及 外國營利企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並應符合以下規範:
(1)
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 明文件)。
(2)
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 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驗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資料
經濟服務、系統整合服務或資訊安全服務等類別。
2、申請企業自中華民國 109 年1 月起任連續 2 個月,平均營業額較 108 年12 月以前 6個月或前 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 15%。
3、申請企業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淨值應為正值。
4、本次申請計畫內容曾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不得申請。
(二)
技術服務單位:
1、依法在中華民國境內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大專院校,及依法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營 業登記之技術服務業者。
2、屬技術服務業者,不得為陸資企業。
二、補助比率:受影響企業免自籌款。
三、補助經費科目:
(一)
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
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
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
差旅費。
(七)
委託勞務費。
(經濟部109.03.19工知字第
10900290385 號)
八、「經濟部工業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補助實施要點」發布
訂定「經濟部工業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補助實施要點」。
附「經濟部工業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補助實施要點」
(經濟部109.03.23工策字第 109003113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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