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9.09﹞
一、公司法第203條相關疑義
一、按公司之股東如僅為一法人股東時,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由法人股東逕行指派董事、監察人,尚不發生股東會選任情形,先為敘明。
二、所詢單一法人股東倘於董事任期屆滿前,先行指派董事,並載明自上屆董事任期屆滿時就任,參照第203條第2項規定意旨,先行選出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應無不可。
三、又公司法第203條第2項立法意旨僅為銜接視事,故該項之董事會議案範圍應僅限改選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
(經濟部109.08.27經商字第10900061230號函)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究係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疑義
一、按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定有明文。
二、本部91年9月3日經商字第09102164470號函所稱「公司所在地變更(限同一縣市遷址)、分公司名稱變更、分公司所在地變更事項,公司法既無明定係專屬『股東會』之職權,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上開事項均應由董事會決議,尚不得由股東會取代議決之。」係指如特定事項公司法如無明定係專屬股東會之職權,原則即應由董事會決議為之;換言之,除非該等事項為公司法未明定專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之事項,並已於章程中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時,方得由股東會決議。本案所詢,倘公司於章程規定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專由股東會決議,並無不可。爰本部前開91年9月3日經商字第09102164470號函,應予補充。
(經濟部109.09.14經商字第109020400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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