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9.10﹞
一、分割新設得否排除設置特別委員會疑義
(一)按本會證券期貨局93年8月16日證期一字第0930130304號函:「…參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對類同此種合併案件之會計處理解釋,其精神係認定類屬同一集團間之組織重整,而不適用於一般合併之相關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之會計處理,故僅為存續公司帳列長期投資科目與其他資產負債等科目間之調整,應無涉及換股比例約定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之行為,依此,委請專家對換股比例等合理性表示意見似尚無實益。」;另依本會104年11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6153號函復經濟部說明,倘母公司將其獨立營運部門分割予其100%持有之子公司;或公司簡易合併其100%投資之子公司等併購案,如屬同一集團間之組織重整,無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其設置特別委員會似尚無實益。
(二)是以,倘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分割,被分割公司為A公司,受讓營業之新設公司為B公司,由A公司就分割之營業價值進行減資,並由B公司發行新股予A公司全體股東作為對價,考量相關交易係屬組織重整,無損及A公司原股東權益之虞,參酌前揭函釋精神,得免設置特別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0.8金管證發字第1090370424號函)
註:企業併購法第6條:
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本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
Ⅱ
前項規定,於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本條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之規定辦理。
Ⅲ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
Ⅳ特別委員會之組成、資格、審議方法與獨立專家之資格條件、獨立性之認定、選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二、核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如下: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計算方式詳如附件)。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附件: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
如雇主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預定勞工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109年4月21日,該勞工的工作年資計算至109年4月21日止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最晚須於109年4月1日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係自次日(109年4月2日)起算,依曆計算至109年4月21日止,符合法定20日之預告期間。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
如雇主因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通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須提前20日預告勞工,惟雇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如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預告期間為20日,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30,000元÷30)=20,000元;但如平均工資經計算為1,100元/日,較前開1日工資(30,000元÷30)為高,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1,100元=22,000元。
(勞動部民國109.10.29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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